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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31日
 

各县(区)教育局、各市属学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工程,不断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坚决杜绝违规招生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的健康和谐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严肃招生工作纪律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

1.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六公开”制度。市、县(区)有关招生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阳光工程”的组织领导,在招生工作中必须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做到招生信息“六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和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2.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高中段学校必须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擅自突破招生指标和招生最低分数控制线。涉及招生计划调整和降分录取,学校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不给予学籍注册,由擅自招生学校承担一切责任。 

3.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有关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必须及时公布学校施教区范围,严禁小学、初中通过考试方式招生。所有公办小学、初中一律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在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一定比例时,应通过“电脑摇号”等随机方式招收新生,不得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新生。各中小学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争抢生源,不得随意扩大招生区域、招生数量、扩大班额,不得擅自招收借读生,不得违规招收“择校生”;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统一规划,妥善安排,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中小学原则上在本地范围内招生,如要跨县区招生,必须经学校所在县(区)教育局和生源所在县(区)教育局共同同意,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才可组织招生。如要跨设区市招生,必须经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和生源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共同同意,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才可组织招生。严禁各中、小学校违规向市外中小学输送学生生源。

4.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各地要统一建立招生宣传平台,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信息,畅通信访投诉渠道,通过发放招生宣传资料等有效的途径为考生和家长提供招生信息和服务;同时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立体式宣传,使考生和家长第一时间了解信息。各招生学校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途径、方式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广告(招生简章)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业务处室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公布,为方便初中毕业生和家长咨询了解相关情况,市属高中学校可以组织人员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到市本级初中学校进行集中招生宣传咨询活动,各市本级初中学校将集中招生咨询时间、地点报各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基教处,由市教育局通知市本级各高中段学校。市区的招生宣传咨询工作集中安排两次,在各初中学校指导学生填报志愿表时和考成绩公布以后,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组织市属高中段学校到初中生源学校进行宣传。为维护初中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避免违纪违规现象的出现,生源学校不得擅自接待和协助未经市、县(区)教育局审核同意的市、县(区)以外高中招生学校来校宣传。

二、严肃各项招生纪律

1.严格执行招生“六不准”纪律“六不准”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招生学校及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准提前报到。

2.禁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各生源学校和教师必须按照规定办法及时如实向社会和学生公开招生学校的招生信息,必须将《高中段招生报考指南》按时发放到每位考生。生源学校和教师必须充分尊重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误导考生,不得违背考生的报考意愿,不得限制、强迫、代替学生选报志愿,不得截留和延误考生的《录取报到证》。

3.严禁非法招生活动。招生学校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招生宣传,一律不得擅自进入生源学校进行招生宣传,要严格按规定招生,不得乱发《录取通知书》。各类生源学校不得擅自接待招生学校进行招生宣传。生源学校和教师不准接受、帮助招生学校和个人的违规招生宣传;不得协助、参与非法招生活动,不得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机构和认可的招生学校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生源和毕业生信息。取缔并严厉打击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招生“贩子”。

三、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

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各项制度,深入推进“阳光工程”。

1.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教育行政、纪检监察、教育督导等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建立由监察室、督导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成人教育处和教育考试中心等组成的监察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过程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四监督”制度,即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接受考生和考生家长的监督。

2.落实责任意识为严肃招生纪律, 规范招生行为,各高中段招生学校必须就遵守本通知规定认真作出承诺,进一步落实中小学招生工作责任制,学校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招生工作负总责。

3.加大惩处力度。市、县(区)教育局要设立受理违规招生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查处有关违规招生的举报和投诉,对违反上述规定及招生纪律的学校领导和教师,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对因领导不力,导致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仅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者,还要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手段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市教育局将公开通报违规违纪招生学校,并视具体违规违纪情况,给予削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或取消招生资格的处理。

市教育局招生举报投诉电话:2398591

 

  

 

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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