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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称评审中班主任工作要求的补充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8日
 

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学校:

根据《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的要求和我市中小学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情况的实际,现将湖教人〔2009〕70号文件中有关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对象必须能胜班主任工作,其中高级资格申报对象累计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中职专业课教师为3年以上),中级资格申报对象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确因学校工作需要,服从组织安排而未达到班主任工作规定年限的,应由推荐单位在《班主任工作情况审定表》的“补充说明”栏填清具体原因,可取得申报资格;但因本人不愿意担任班主任或不能胜任班主任工作而未安排的,推荐单位应严格把关,不予推荐。

各县区、学校要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班主任工作档案。申报人员的《班主任工作情况审定表》应在学校校园网或公示栏公示7天,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申报、推荐。

 

湖州市教育局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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