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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假期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8日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
、产假假期:
(1)
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
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
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人[19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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